[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
这有赖于全局性的少年法治系统的观念变革,有赖于系统严整的少年法学理论体系的确立及完善,有赖于系统严整的少年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等等。四缓制度的共同点为:其一,皆有犹豫期或考验期,以观后效。
具体来说,其少年权益事宜包括少年福利、少年保护和少年越轨等三大类权益或制度。其中,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应当是旨在培养少年法学专业人才的本科专业课程+硕士专业方向+博士专业方向的制度体系。 基于对中外少年法治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系统全局分析可见,少年法治相关内容纷繁复杂,但系统归纳起来,少年法治系统大体不外乎基础系统、干预系统和环境系统等三大部分。然而,多方、多点发力的协同,尽管效能增进,却仍然可能存在散乱的问题。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管问题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一位的监管主体,即依法接受委托照护的书面告知(第23条)、依法劝诫、制止以及向公安机关报告(第118条)。
通观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可见,但凡强国者,都很重视少年之于强国的重大战略意义。 (25)据悉,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委托,经民政部批准,经过3年时间的研究、起草和探索工作,于2021年12月完成了国家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二,如经受住考验,则不再继续予以刑事追诉。
(一)司法体系方面:少年司法体系仍未完整 纵观我国少年法治运行体系乃至整个少年法治系统四十年的发展,可以说,其主流即少年司法体系及其相关理论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其第一位的监管主体应当选择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和依法审查资质的机构,如公安机关的少年警务机构或(和)专门的少年福利与保护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只宜作为相应行政监管活动的重要信息来源和配合协同主体之一。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如上海市长宁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曾进行了设立专门少年警务机构的改革尝试。 (二)制度设计变革:从少年司法为主流的分别设计到少年法治为全局的顶层设计 观念制约着相关制度的发展。
王莉:《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的基本维度》,载《光明日报》2017年9月25日,第11版。 (32)参见曹鹏程:《线上线下,打通社会治理双向道》,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3日,第5版。
时至今日,在相关理论界和实务界,最具认知度的概念是少年司法,而非少年法,更非少年法治。究其根本,观其大局,乃是因为我国少年法治事业发展一直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中期阶段,从少年越轨学和少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到具有综合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就少年矫正制度而言,一方面,专门的少年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或普通监狱的少年监区在全国各地素有设立。
系统完整的少年立法体系大体可以包括少年法典、其他全国性规范(即相关的具有全国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及规定等)和地方性规范(即相关的具有相应地方效力的法规、规章、规定、民族地方变通规定及特区规范等)。 ⑤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389-444页。 我国少年法治教培体系缺失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首先,在系统严整的少年法学理论体系确立并逐步完善的同时,在教育部的法学学科门类中设置少年法学的专业学科,并在有条件的高等教育科研院所中先行建设发展,从而初步形成少年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 (18)参见李延舜:《论未成年人隐私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一)少年法治的基础系统 少年法治的基础系统,即为少年法治的干预系统和环境系统提供理论、立法、教培和信息等方面基础资源的系统。实际上,这三大子系统皆有其相应的强烈的专业化诉求。
目前而言,我国少年法治系统结构多有缺憾,有待各子系统的补足、协同、优化及完善。(23) 解决少年行政执法体系流散问题的唯一策略,是建立一个专门的少年行政执法机构体系,将相关的少年行政执法职能赋予该专门机构,由其依法统筹所有的少年行政执法工作,并主导少年行政体系及其与少年法治系统其他体系的衔接机制。
少年法治的教培体系应当以少年法学的专业学科建设为中心,纳入相关的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及社工学、越轨学及犯罪学等课程,在相关高等院校中设置少年法学教育的专业体系。 (三)少年法治的环境系统 少年法治的环境系统,即直接作为少年成长环境的各类资源及责任主体的系统。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在依法治国为基本国策的今日,非少年法治之系统战略无以强一国之少年。全面认知少年法治的系统格局,才有可能系统科学地推进少年法治事业的高效发展。所谓缓处,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追诉犹豫制度。
既涉及政治、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诸多领域。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24)专门的少年行政执法机构体系建立的主要障碍可能在于我国行政机构精简的政策导向,而逾越该障碍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充分意识到少年法治之于我国强国战略以及整个民族未来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其中,行政体系是其基础环节,司法体系是其圭臬及保障,而社工体系是行政体系及司法体系的重要辅助,是少年法治的福利及保护目标系统落实的一种重要的专业保障。
吴鹏飞:《中国儿童福利立法:时机、模式与难点》,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 我国少年法学理论根基浅薄的补强策略大体包括如下几点:一是相关理论研究组织机构正视少年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并加强相关研究工作的组织和引领,使得更多的理论研究者致力于相关理论的系统研究及联合研究。
同时,学界还多有少年司法法的概念提法。其中,少年审判制度和少年检察制度的设计各成体系,有所协同,进步较大。但凡少年健康成长遇到问题,鲜有其家庭体系不存在问题的。 ①参见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与其他法学理论的现状相比,少年法学理论的认知度相当之低,相关的专门研究人员屈指可数,相关的专门理论著作为数甚少,且鲜有系统严整的基础理论建构。(31)学校教育制度的系统改革正当其时。
二是多方发力,增进协同。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不限于科学文化教育,还包括伦理道德教育、健康安全教育、政治法律教育等广泛的内容,涉及少年社会化的方方面面。
高维俭、杨新慧:《论少年特别隐私权——一项源于刑事法领域的拓展研究》,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27)参见何俊华、马东平主编:《家庭教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15)参见尹泠然:《求索中曲折前行的中国少年司法》,载《检察日报》2019年8月24日,第3版。孙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为打破相关制度的条线区隔,沟通相关制度的有机联系,协调相关制度的相互促成,相关制度设计思路必须进行变革,即从少年司法为主流的分别制度设计变革为以少年法治为全局的系统顶层设计。然而,多方、多点发力的协同,尽管效能增进,却仍然可能存在散乱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家庭监护法律制度远未完善。 (二)学校体系方面:教育积弊,影响深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校教育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发展。
⑧参见姚建龙:《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笔者认为,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及其制度的设立势在必行。
2016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寄望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对家庭监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存在着一些关键的疏漏。